Page 87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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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交易


             上市地监管规定科学制定,对上市公司、激励对象具有约束力,股权


             激励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股权激励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激励方式、标的股票种类和来源。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上


             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期授出的,本计划拟授予期数,每期拟


             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标的股


             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


             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标的


             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

             数量、权益授予价值占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比例;其他各类激励对象


             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六)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七)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的授予


             日、生效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八)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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