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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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四)坚持分类分级管理,从企业改革发展和资本市场实际出发,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规范起步,循序渐进,积极探索,不断完善。


                    第六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织


             健全,职责明确。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健全,董事会选聘、


             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到位。

                    (二)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达到董事会成员的半


             数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三)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


             位,建立了符合市场竞争要求的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


             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业绩考核、薪酬福利制度体系。


                    (四)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


             近三年无财务会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健全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


             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增强法治观念和诚信意识,遵守法


             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维护出资人利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恪尽职守、勤


             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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