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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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企业拟订的激励方案应当按照出
资关系,分别报送国资委或中央企业集团批准。未经批准,企业不得
擅自实施激励方案。
建立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中央企业应当将年度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情况总结报告于次年 2 月
底前报送国资委。
(三)强化监督检查。
中央企业应当将股权和分红激励计划纳入预算管理,在年度财
务决算后兑现,其中分红激励总额纳入工资总额预算单列管理。国资
委将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纳入收入分配监督检查事
项范围,采取抽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企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企业,国资委将责
令其调整或终止方案,并且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本通知印发之前有关中央企业经国资委批准的分红激励方案可
继续执行,实施期满后,新的激励方案统一按照《暂行办法》和本通
知要求执行。各中央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
国资委报告。
国 资 委
201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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