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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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六)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权激励业绩考核及激励对象绩


             效考核评价体系。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应当体现股东对公司经营发


             展的业绩要求和考核导向。在权益授予环节,业绩考核目标应当根据


             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合理设置,股权激励计划无分次实施安排的,可以


             不设置业绩考核条件。在权益生效(解锁)环节,业绩考核目标应当


             结合公司经营趋势、所处行业发展周期科学设置,体现前瞻性、挑战

             性,可以通过与境内外同行业优秀企业业绩水平横向对标的方式确


             定。上市公司在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应当披露所设定业绩考核


             指标与目标水平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七)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规范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业绩考核


             指标完成情况为基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动态管理。上市公司按照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业绩考核评价办法,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决定


             对激励对象全体和个人权益的授予和生效(解锁)。

                       三、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八)中央企业控股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原则上按照


             科创板有关上市规则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九)科创板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若授


             予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 50%,上市公司应当适当延长限制性股票


             的禁售期及解锁期,并设置不低于公司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或同行


             业 75 分位值水平的解锁业绩目标条件。


                    (十)尚未盈利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 60%确定。在上市公司实现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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