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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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前,可生效的权益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授予额度的 40%,对于属于国家
重点战略行业、且因行业特性需要较长时间才可实现盈利的,应当在
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提出调整权益生效安排的申请。
四、健全股权激励管理体制
(十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有关政策规定,通过规范的公司治理
程序,认真指导所属各级控股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充分调动
核心骨干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共享企业改革发展成果。
(十二)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股权激
励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公司治理和股权关
系,经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并报国资委批准。
(十三)国资委不再审核股权激励分期实施方案(不含主营业务
整体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依据股权激励计划制定的分期实施方案,
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决定前,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
同意。
(十四)国资委依法依规对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中央企业应当督促上市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并对公司及相
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在整改期间,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停
止受理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申请。
(十五)国有控股股东应当要求和督促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地公开披露股权激励实施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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