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865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前,可生效的权益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授予额度的 40%,对于属于国家


             重点战略行业、且因行业特性需要较长时间才可实现盈利的,应当在


             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提出调整权益生效安排的申请。

                       四、健全股权激励管理体制



                    (十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有关政策规定,通过规范的公司治理

             程序,认真指导所属各级控股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充分调动


             核心骨干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共享企业改革发展成果。


                    (十二)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股权激


             励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公司治理和股权关


             系,经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并报国资委批准。


                    (十三)国资委不再审核股权激励分期实施方案(不含主营业务


             整体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依据股权激励计划制定的分期实施方案,


             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决定前,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

             同意。


                    (十四)国资委依法依规对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中央企业应当督促上市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并对公司及相


             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在整改期间,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停


             止受理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申请。


                    (十五)国有控股股东应当要求和督促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地公开披露股权激励实施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849
   860   861   862   863   864   865   866   867   868   869   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