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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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定,不得随意降低资格条件。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建立相应的考核
兑现办法,加强对授予、行权等事项的管理。实施岗位分红激励的,
应当明确年度业绩考核指标,除企业处于初创阶段等特殊情况外,原
则上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应当高于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近 3 年平
均增长水平。实施项目分红激励的,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成本核算、科
技成果评估及收益分红等财务管理体系,并严格按照与激励对象约
定情况,实施激励。
三、全面加强股权和分红激励的组织管
理
(一)建立分级管理工作机制。
国资委作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推动中央企业做好股权和分红
激励政策贯彻落实工作,除承担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激励方案审批外,
主要侧重政策指导以及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央企业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
股权和分红激励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及规范管理等工作,审批所属科
技型企业激励方案,并且对其合规性负责。
(二)规范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拟订本企业实
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总体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并且在实施前向国
资委报告。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及所属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的
拟订均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通过职工大会、职代会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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