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 励的实施情况和业绩考核情况。中央企业应当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 披露后,将本企业所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情况报告国资委。 (十六)本通知适用于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与本 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国资委 2019 年 10 月 24 日 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