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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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


             励的实施情况和业绩考核情况。中央企业应当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


             披露后,将本企业所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情况报告国资委。


                    (十六)本通知适用于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与本


             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国资委


                                                                                 2019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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