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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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激励方式。


                    (三)鼓励上市公司根据企业发展规划,采取分期授予方式实施


             股权激励,充分体现激励的长期效应。每期授予权益数量应当与公司


             股本规模、激励对象人数,以及权益授予价值等因素相匹配。中小市


             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


             权益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重,最高可以由 1%上浮至 3%。上市公

             司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总股本的 3%以内,


             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总股本的 5%以内。


                    (四)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交易地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


             确定权益授予的公平市场价格。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按


             照公平市场价格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


             价格的 50%确定。股票公平市场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 60%确定。


                    (五)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本公司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结合

             公司经营效益情况,并参考市场同类人员薪酬水平、本公司岗位薪酬


             体系等因素,科学设置激励对象薪酬结构,合理确定激励对象薪酬水


             平、权益授予价值与授予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


             境内外上市公司统一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


             值)的 40%确定,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等其他激励对象的权益授


             予价值,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合理确定。股权激励对象实际获得的收益,


             属于投资性收益,不再设置调控上限。

                       二、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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