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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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七十一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专业意见的证券服


             务机构和人员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相关机


             构及签字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情节严


             重的,依照《证券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标的股票: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者购买的


             上市公司股票。


                    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


             期权。


                    授出权益(授予权益、授权):指上市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


             安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行为。

                    行使权益(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


             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行使股票期权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分次授出权益(分次授权):指上市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


             排,向已确定的激励对象分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行为。


                    分期行使权益(分期行权):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激励


             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期解除限售、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分期行


             权的行为。


                    预留权益:指股权激励计划推出时未明确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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