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852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授出的权益价格、行使权益安排、是否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等内
容进行说明。
第五十九条 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调整权益价
格或者数量的,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权益及股票期权行权登
记完成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时,应当按照本办
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再次披露股权激励会计处
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的合理性、
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的费用及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七条规定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
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
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以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
限制性股票回购方案的,应当及时公告回购股份方案及律师事务所
意见。回购股份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股东
大会决议。
第六十四条 上市公司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终止实施议案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对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原因、股权激励
8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