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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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授出的权益价格、行使权益安排、是否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等内


             容进行说明。


                    第五十九条  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调整权益价


             格或者数量的,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权益及股票期权行权登

             记完成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时,应当按照本办


             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再次披露股权激励会计处


             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的合理性、


             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的费用及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七条规定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


             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

             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以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


             限制性股票回购方案的,应当及时公告回购股份方案及律师事务所


             意见。回购股份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股东


             大会决议。


                    第六十四条  上市公司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终止实施议案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对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原因、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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