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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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已筹划及实施进展、终止实施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的可能影响等作
出说明,并披露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
励的实施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
(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
(四)报告期内权益价格、权益数量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
后的最新权益价格与权益数量;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
次获授、行使权益的情况和失效的权益数量;
(六)因激励对象行使权益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及股权激励费用对公司业绩的
影响;
(八)报告期内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的
说明;
(九)报告期内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及原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
法规定,或者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股权
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责令改正,并书面通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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