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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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股权


             激励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责令


             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


             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未行使权


             益应当统一回购注销,已经行使权益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


             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已获授权益而遭


             受损失的,可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上市公司或负有责任的


             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


             象所得收益。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及监事未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操纵证券市场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对


             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市场禁入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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