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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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第五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及监
事会意见。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
应当在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后的 2 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上市公司拟对股
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变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独立董
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的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
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包括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分次授出权益的,分次授出权益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对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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