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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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


             露。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


             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实

             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以及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和


             注销。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期权授予日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授予权益与回购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行使权益前,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四十四条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

             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


             当在条件成就后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上市公司未能


             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


             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根据本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


             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的实施。


                    激励对象为外籍员工的,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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