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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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象分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
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不得超过激
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 50%。
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
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注销。
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终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或激励对象不符合行权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
注销对应的股票期权。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
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
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
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中有关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事项
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
董事会应当在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履行
公示、公告程序后,将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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