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845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象分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


             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不得超过激


             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 50%。


                    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

             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注销。


                    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终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或激励对象不符合行权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


             注销对应的股票期权。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


             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


             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


             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中有关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事项


             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


                    董事会应当在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履行


             公示、公告程序后,将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29
   840   841   842   843   844   845   846   847   848   849   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