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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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股票的比例、占总股本的比例;
(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五)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股份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
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第四章 股票期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
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
利。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
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
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行权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
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
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第三十一条 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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