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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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股票的比例、占总股本的比例;


                    (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五)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股份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


             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第四章  股票期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


             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


             利。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


             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


             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行权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


             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


             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第三十一条  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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