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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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不少于 3 家。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由上市公司自行确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同时披露所设定指标
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 拟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
的股票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
过 10 年。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实
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各期激励计划设立的公司业绩指标应当保
持可比性,后期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指标低于前期激励计划的,上市
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其原因与合理性。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
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
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时,可以设置预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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