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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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不少于 3 家。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由上市公司自行确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同时披露所设定指标


             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  拟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


             的股票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


             过 10 年。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实


             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各期激励计划设立的公司业绩指标应当保


             持可比性,后期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指标低于前期激励计划的,上市

             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其原因与合理性。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


             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


             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时,可以设置预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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