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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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上市公司应当承诺,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所有激励对象应当承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


             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

                    部利益返还公司。


                    第二十一条  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


             合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


             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


             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


             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50%;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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