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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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方法和程序;
(十)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
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
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二)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
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十三)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十四)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
件。拟分次授出权益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获授权益分别设立条件;
分期行权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分别设立条件。激励对象
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
人绩效指标。相关指标应当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上市公司可以公司历史业绩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公
司业绩指标对照依据,公司选取的业绩指标可以包括净资产收益率、
每股收益、每股分红等能够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
指标,以及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能够反映公司盈利
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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