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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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九条 上市公司依照本办法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
权激励计划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权激励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
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拟授出
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
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
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
票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
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
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
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
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
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
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九)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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