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837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
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