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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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


             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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