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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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
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
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构和
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
整。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
场等违法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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