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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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


             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


             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构和


             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


             整。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


             场等违法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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