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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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证监会令第 148 号)



                    一、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


             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

             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激励对象为外籍员工的,可以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本决定自 2018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


             公布。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16 年 5 月 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第 6 次主


             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2018 年 8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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