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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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


             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


             意见书。员工持股计划拟选任的资产管理机构为公司股东或股东关


             联方的,相关主体应当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回避;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


             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员


             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十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 2 个交易日内,上市


             公司应当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十三)采取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机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上市公司应当每月


             公告一次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

             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


             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十四)员工因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其股份权益发生变动,依据


             法律应当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依据法律履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


             司股票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相


             应义务。


                    (十五)上市公司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


             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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