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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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八)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
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九)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表决,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2. 员
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
法;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6.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
式;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8.其他重
要事项。
非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相关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有关要求。
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财政部关
于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规定。
(十)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上市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
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及与
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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