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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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潜在的利益冲突。
4.员工享有标的股票的权益;在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情况
下,该权益可由员工自身享有,也可以转让、继承。员工通过持股计
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以依据员工
持股计划的约定行使;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离职、退休、死亡以
及发生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等情况时,其所持股份权益依照
员工持股计划约定方式处置。
5.上市公司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应
当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资产管理协议。资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
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协议约定管理员工持
股计划,同时应当遵守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最大利
益行事,不得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不得泄露员工持
股计划持有人的个人信息。
7.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账户。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机构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
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及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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