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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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潜在的利益冲突。


                    4.员工享有标的股票的权益;在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情况


             下,该权益可由员工自身享有,也可以转让、继承。员工通过持股计


             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以依据员工


             持股计划的约定行使;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离职、退休、死亡以


             及发生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等情况时,其所持股份权益依照

             员工持股计划约定方式处置。


                    5.上市公司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应


             当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资产管理协议。资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


             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协议约定管理员工持


             股计划,同时应当遵守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最大利


             益行事,不得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不得泄露员工持

             股计划持有人的个人信息。


                    7.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账户。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机构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


             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及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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