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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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他方式。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和持股计划的规模
1.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 12 个月,以非公开发
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 36 个月,自上市公
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上市公司应当在
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 6 个月公告到期计划持有的股票数量。
2.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
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
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
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七)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1.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应当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
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2.上市公司可以自行管理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可以将本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下列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1) 信
托公司;(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3)证券公司;(4)基金管理公司;
(5)其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
3.上市公司自行管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明确持股计
划的管理方,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避免产生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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