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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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业,行业参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下同)平均业绩(或


             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


                    2.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结合上市


             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和自身战略发展定位,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


             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


             值)水平。凡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以

             下的不得行使。


                    (三)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业绩考核体系,切实将股权的


             授予、行使与激励对象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并根据业绩考核结果


             分档确定不同的股权行使比例。


                    (四)对科技类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指标,可以根据企


             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及成长规律等实际情况,确定授予和行使的业绩


             指标及其目标水平。


                    (五)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

             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相关企业的业绩指标,应通过


             设定经营难度系数等方式,剔除价格调整、宏观调控等政策因素对业


             绩的影响。


                       三、合理控制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实行


             股权激励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


                    按照上市公司股价与其经营业绩相关联、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


             益增长与公司经营业绩增长相匹配的原则,实行股权激励收益兑现


             与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办法。即在达到实施股权激励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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