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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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础。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进展情况,包
括公司的改革发展、业绩指标完成情况以及激励对象薪酬水平、股权
行使及其股权激励收益、绩效考核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对外披露。
在境外和境内同时上市的公司,原则上应当执行国资发分配
〔2006〕175 号文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管理技术骨干应在同一个
资本市场(境外或境内)实施股权激励。
对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经实施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
国有控股股东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和要求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
计划进行修订完善并报国资委备案,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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