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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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的前提条件。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的业绩目标应不低于下列
业绩水平的高者:公司前 3 年平均业绩水平;公司上一年度实际业
绩水平;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
2.强化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约束。限制性股票激励的重点
应限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性股票的
来源及价格的确定应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且股权激励对
象个人出资水平不得低于按证券监管规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
50%。
3.限制性股票收益(不含个人出资部分的收益)的增长幅度不得
高于业绩指标的增长幅度(以业绩目标为基础)。
(二)严格股权激励对象范围,规范股权激励对象离职、退休等
行为的处理方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重点应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
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未在上
市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的人员(包括控股股东公司的员工)不
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境外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
权激励的对象。
股权激励对象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授
予的股权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的
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行使,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
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股权激励对象辞职、被解雇时,尚未行使的
股权不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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