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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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三)规范股权激励公允价值计算参数,合理确定股权激励预期
收益。
对实行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激励方式的,上市公司应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国际通行做法,选取适当的期权定价
模型进行合理估值。其相关参数的选择或计算应科学合理。
对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的,在核定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时,除
考虑限制性股票赠与部分价值外,还应参考期权估值办法考虑赠与
部分未来增值收益。
(四)规范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分红后股权激励授予数量的处
理。
上市公司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购等原因导致
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权授予数量或行权价格的,
应重新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后由股东大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
对于其他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数量、行权价格或
其他条款的,应由董事会审议后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时,上市公司应
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
权激励计划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五)规范履行相应程序,建立社会监督和专家评审工作机制。
建立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沟通协调机制。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其股权激励计划之前,
应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协调,并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将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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