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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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度已经行权(或解锁)和未行权(或解锁)的情况及其所持股权数量
与期初所持数量的变动情况;
(三)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绩效考核情况、实施股权激励对公司费
用及利润的影响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监管
和处罚应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
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
机构或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及在相关机构办理信
息披露、登记结算等事宜。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指政府或国有企业(单位)拥有 50%
以上股本,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或
依其持有的股份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
其中控制权,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能够控制企业的财务和
经营决策。
(二)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
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
象有权行使这种权利,也有权放弃这种权利,但不得用于转让、质押
或者偿还债务。
(三)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
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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