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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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减少国有控股股东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数量,增加董事会中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提名的、由公司
控股股东以外人员任职的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数量,督促董事提高
履职能力,恪守职业操守,使董事会真正成为各类股东利益的代表和
重大决策的主体,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能必须
到位。
二、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科学
设置业绩指标和水平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
核办法。业绩考核指标应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
性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ROE)、经济增加值(EVA)、每股收益等;
反映公司赢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主营
业务收入增长率、公司总市值增长率等;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
如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现金营运指数等。上述三类业绩考
核指标原则上至少各选一个。相关业绩考核指标的计算应符合现行
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
(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其授予和行使(指股票期权和股
票增值权的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下同)环节均应设置应达到的
业绩目标,业绩目标的设定应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并切实以业绩考
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股权激励实施的条件。
1.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
司近 3 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或选取的同行业境内、外对标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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