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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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监事会或审计部门对上市
公司业绩或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三)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第三十五条 股权激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国有
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终止授予新的股权并取消其行
权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二)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
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
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六条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
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
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
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国有控股股东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
督促和要求上市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股权激励计
划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国有控股股东应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 5 个
工作日内将以下情况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行权或解锁等情况;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等人员持有股权的数量、期限、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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