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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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

             责的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履行上述职责的


             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外部董事,是指由国有控股股东依法提名推荐、由任职公

             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非本公司或控股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

             任的董事。对主体业务全部或大部分进入上市公司的企业,其外部董


             事应为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对非主业部分进入上市公

             司或只有一部分主业进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以及二级以下的上市

             公司,其外部董事应为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


             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与其担任董事的公司不存在可能

             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且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


             的其他任何职务。

                    (六)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是指实行股票期权的预期收益为股票

             期权的预期价值,单位期权的预期价值参照国际通行的期权定价模

             型进行测算;实行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为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价


             值,单位限制性股票的价值为其授予价格扣除激励对象的购买价格。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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