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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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计划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办法等材料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建立社会监督和专家评审工作机制。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除按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予以公告外,同时还


             应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


             议。同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组织有关专家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

             案进行评审。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意见与专家的评审意见,将作为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股权激励计划的重要依据。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专业监督机制。为上市公司拟订股权激励计


             划的中介咨询机构,应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规范性、合规性、是否有利


             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六)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完善股权激励报告、监督制度。


                    国有控股股东应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带头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执行国家政策,维护出资人利益。

                    国有控股股东应按照国资发分配〔2006〕8 号、国资发分配〔2006〕


             175 号文件及本通知的要求,完善股权激励报告制度。国有控股股东


             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


             划时,应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将股权激励计划


             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年度行使情况等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备案;国有控股股东有监事会的,应同时报送公司控股企业监事会。


                    国有控股股东应监督上市公司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为股权激励的实施提供良好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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