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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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3-73、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
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
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 号)和《关于印发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
发分配〔2006〕175 号)印发后,境内、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
简称上市公司)积极探索试行股权激励制度。由于上市公司外部市场
环境和内部运行机制尚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股权激励制
度尚处于试点阶段,为进一步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严格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加快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必须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按照国资
发分配〔2006〕8 号、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文件的要求,建立
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在达到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占
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薪酬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的要求之后,
要进一步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健全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
制度,按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的原则确定董事会成员人选,逐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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