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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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评价


             办法确定对激励对象股权的授予、行权或解锁。


                    对已经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时可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进


             行动态调整。


                    对已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时可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

             确定可解锁的股票数量,在设定的解锁期内未能解锁,上市公司应收


             回或以激励对象购买时的价格回购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母公司


             (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其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应符合《中央企业负


             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或相应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部门的有


             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授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应根据任期考


             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行权或兑现。授予的股票期权,应有不低于授

             予总量的 20%留至任职(或任期)考核合格后行权;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应将不低于 20%的部分锁定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兑现。


                    第三十四条               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要求上市公


             司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中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自发生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新的股权,激励对象也不得根据股权激励


             计划行使权利或获得收益:


                    (一)企业年度绩效考核达不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绩效考核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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