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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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等情况的说明;


                    (四)上市公司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及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的说


             明等。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岗位职责核定、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和标准、年度及任期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评价程序以及根据绩效考核


             评价办法对高管人员股权的授予和行权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国有控股股东应将上市公司按股权激励计划实施

             的分期股权激励方案,事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


             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国有控股股东在下列情况下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


             履行申报审核程序:


                    (一)上市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并实施新计划或变更股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二)上市公司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购等原


             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权激励对象范围、授

             予数量等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  股权激励计划应就公司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以及激励对象辞职、调动、被解雇、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等事项发生时的股权处理依法作出行权加速、终止等相应规定。


                      第四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


                    第三十条             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要求和督促上


             市公司制定严格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绩效考


             核评价制度,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基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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