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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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等情况的说明;
(四)上市公司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及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的说
明等。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岗位职责核定、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和标准、年度及任期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评价程序以及根据绩效考核
评价办法对高管人员股权的授予和行权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国有控股股东应将上市公司按股权激励计划实施
的分期股权激励方案,事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
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国有控股股东在下列情况下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
履行申报审核程序:
(一)上市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并实施新计划或变更股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二)上市公司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购等原
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权激励对象范围、授
予数量等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 股权激励计划应就公司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以及激励对象辞职、调动、被解雇、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等事项发生时的股权处理依法作出行权加速、终止等相应规定。
第四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
第三十条 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要求和督促上
市公司制定严格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绩效考
核评价制度,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基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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