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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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匀速分批行权办法。超过行权有效期的,其权利自动失效,并不可追
溯行使。
第二十二条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 2 年。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
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转让、出售)的股票数量。解锁期
不得低于 3 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第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出售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
得的股票,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董事会讨论审批或公告公司定期业绩报告等影
响股票价格的敏感事项发生时不得授予股权或行权。
第三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权
激励计划之前,应将上市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报履行国有资
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控股股东为集团公司的由集团公
司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国有控股股东申报的股权激励报告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上市公司简要情况,包括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水平等
情况;
(二)股权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的事项及其相关说明;
(三)选择的期权定价模型及股票期权的公平市场价值的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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