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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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十八条 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股权的授予价格(行权
价格)。
(一)上市公司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
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 30 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
平均收盘价。
(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其
股权的授予价格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满 30 个交易日以后,
依据上述原则规定的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九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一般不超过 10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满,上市公司不得依据此计
划再授予任何股权。
第二十条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应采取分次实施的方式,
每期股权授予方案的间隔期应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
第二十一条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权,
均应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并按设定的时间表分批行权:
(一)行权限制期为股权自授予日(授权日)至股权生效日(可
行权日)止的期限。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 2 年,在限制期内不
可以行权。
(二)行权有效期为股权生效日至股权失效日止的期限,由上市
公司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低于 3 年。在行权有效期内原则上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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