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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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十八条             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股权的授予价格(行权


             价格)。


                    (一)上市公司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


             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 30 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

             平均收盘价。


                    (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其


             股权的授予价格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满 30 个交易日以后,


             依据上述原则规定的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九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一般不超过 10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满,上市公司不得依据此计


             划再授予任何股权。


                    第二十条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应采取分次实施的方式,

             每期股权授予方案的间隔期应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


                    第二十一条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权,


             均应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并按设定的时间表分批行权:


                    (一)行权限制期为股权自授予日(授权日)至股权生效日(可


             行权日)止的期限。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 2 年,在限制期内不


             可以行权。


                    (二)行权有效期为股权生效日至股权失效日止的期限,由上市


             公司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低于 3 年。在行权有效期内原则上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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