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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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十四条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
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大小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水平等
因素,在 0.1%-10%之间合理确定。但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
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1%以内。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
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经股
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除外。
第十六条 授予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数量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
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
30%以内。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二)参照国际通行的期权定价模型或股票公平市场价,科学合
理测算股票期权的预期价值或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
按照上述办法预测的股权激励收益和股权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授予数量。
第十七条 授予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的股权数量比
照高级管理人员的办法确定。各激励对象薪酬总水平和预期股权激
励收益占薪酬总水平的比例应根据上市公司岗位分析、岗位测评和
岗位职责按岗位序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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