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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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司实际情况,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
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擅自无
偿量化国有股权。
第十条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条
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绩效考核目标应由股东大会
确定。
第十一条 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
员和管理骨干。
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
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参与股权
激励计划。
第十二条 实施股权激励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应根据
上市公司发展的需要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相关情况
综合确定,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就确定依据、激励条件、授予范围
及数量等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在上市公司
担任职务的,可参加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
激励计划。
在股权授予日,任何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
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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