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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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的股权激励计划申报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未
提出异议的,国有控股股东可按申报意见参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
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办法,应严格按《试行
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在试点期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或财政厅
(局)统一审核批准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备案。
三、对在《试行办法》出台之前已经公告或实施了股权激励的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要按照《试行办法》予以规范,对股权激励计划修
订完善并履行相应的审核或备案程序。
四、政企尚未分开的部门以及国家授权投资的其他国有资产经
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其他单位),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审核批
准所管理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国务院国资委和其他单位对集团公司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
上市公司在试行过程中的做法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
院国资委和财政部。
附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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