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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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3-72、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


                    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实施


             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


             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


             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规范上市公司拟订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我们制定了《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政策

             性强,操作难度大。为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试行股权激励实施分类指导。对中央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


             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报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前,由集团公司按照


             《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


             审核;对中央企业所出资三级以下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


             计划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


             构或部门备案。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自收到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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