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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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三)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绩效考核情况及实施股权激励对公司


             费用及利润的影响情况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中央金融企业、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制重


             组境外上市的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原经批准已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在按

             原计划分期实施或拟订新计划时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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