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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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一)上市公司年度绩效考核达不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业绩


             考核标准的;


                    (二)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


                    (三)监事会或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年度财务报告提出


             重大异议的。

                    第二十九条  股权激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行权


             资格:


                    (一)严重失职、渎职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三)上市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股权持有者在任职期间,由于


             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的行为,


             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条  国有控股股东代表应要求和督促上市公司在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方面严格执行境内外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和上市规则。


                    第三十一条  国有控股股东代表应将下列事项在上市公司年度


             报告披露后 10 日内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和行使情况;


                    (二)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持有股权的数量、期限、本年度已经


             行权和未行权的情况及其所持股权数量与期初所持数量的对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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