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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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二十条 国有控股股东代表申报的股权激励计划报告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的简要情况;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要应
载明以下内容:股权授予的人员范围、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行权时
间的确定、权利的变更及丧失,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监督等;
选择的期权定价模型及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预期收益的测算等情
况的说明。
(三)上市公司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说明。
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岗位职责核定、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和标
准、年度及任期绩效责任目标、考核评价程序等内容。
(四)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方案。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按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分期股权
授予方案,国有控股股东代表应当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
构或部门备案。其中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而增发股票及调整股权授
予范围、超出首次股权授予规模等,应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申报程
序。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并实施新计划,国有
控股股东代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原股权激励计
划终止后,不得根据已终止的计划再授予股权。
第四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控股股东代表应要求和督促上市公司制定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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