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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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格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建立规范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按照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确定对高管人员股权的授


             予和行权;对已经授予的股权数量在行权时可根据年度业绩考核情


             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四条  股权激励对象应承担行权时所发生的费用,并依


             法纳税。上市公司不得对股权激励对象行权提供任何财务资助。

                    第二十五条  股权激励对象因辞职、调动、被解雇、退休、死亡、


             丧失行为能力等原因终止服务时,其股权的行使应作相应调整,采取


             行权加速、终止等处理方式。


                    第二十六条  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母公司


             (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其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应符合《中央企业负


             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2 号)的有关规定。上市


             公司或其母公司(控股公司)为中央金融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股权激


             励计划的实施应符合财政部有关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考核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股票期权应保留一定比例在


             任职期满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行权,任职(或任期)期满后的行权比


             例不得低于授权总量的 20%;对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其行权所获得


             的现金收益需进入上市公司为股权激励对象开设的账户,账户中的


             现金收益应有不低于 20%的部分至任职(或任期)期满考核合格后方


             可提取。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年度可行权部分应予取


             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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