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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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合并、分立等原因


             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权授予数量


             的,可以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但应由公司


             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般不超过 10 年,自股东大会


             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一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授予间隔期应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原则上每两年授予一次。


                    第十六条  行权限制期为股权授予日至股权生效日的期限。股


             权限制期原则上定为两年,在限制期内不得行权。


                    第十七条  行权有效期为股权限制期满后至股权终止日的时间,


             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 3 年。在行权有效


             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分批行权办法,或按照符合境外上市规则要求


             的办法行权。超过行权有效期的,其权利自动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讨论审批或公告公司年度、


             半年度、季度业绩报告等影响股票价格的敏感事项发生时授予股权


             或行权。


                             第三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核


                    第十九条  国有控股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市公司拟


             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将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


             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并根据其审核意见


             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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