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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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合并、分立等原因
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权授予数量
的,可以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但应由公司
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般不超过 10 年,自股东大会
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一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授予间隔期应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原则上每两年授予一次。
第十六条 行权限制期为股权授予日至股权生效日的期限。股
权限制期原则上定为两年,在限制期内不得行权。
第十七条 行权有效期为股权限制期满后至股权终止日的时间,
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 3 年。在行权有效
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分批行权办法,或按照符合境外上市规则要求
的办法行权。超过行权有效期的,其权利自动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讨论审批或公告公司年度、
半年度、季度业绩报告等影响股票价格的敏感事项发生时授予股权
或行权。
第三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核
第十九条 国有控股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市公司拟
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将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
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并根据其审核意见
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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